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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24 14: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與教保服務機構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輔導及調整班級人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4001738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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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與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及幼兒,以部分
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普通班者。

第三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參與活動;並不得要求轉學或未經鑑輔會核定逕行安置集中式
特殊教育班。

第四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
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
    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五條

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整合普通班、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
務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教保服務機構應整合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以團
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第六條
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排課原則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
    ,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
    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導)處。
二、學校教務(導)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
    先及區段排課之協助。
三、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式課程、外加式
    課程、入班支援教學及間接服務等方式,課程之排定,應
    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前項第三款所稱抽離式課程,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學
生至資源班上課,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
離為原則之課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外加式課程,指利用學生升旗、早自修、午
休或課後等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之課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入班支援教學,指特殊教育教師與普通班教
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
協助學生在普通班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
等,並將該課程訂定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
之教學計畫。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間接服務,指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
供學習輔導計畫之措施。
第七條

教保服務機構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排課原則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排課時應與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家長協同討論,排定之
    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
    知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

二、應視幼兒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以合作諮詢、示範教學、
    協同教學、小組輔導等方式進行教學,必要時得採個別輔
    導。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狀況明顯降低或安置不適應者,得經其家長
同意及學校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
意後,依相關作業程序,安置於其他普通班。
經前項調整措施並提供輔導後,仍適應困難者,應向宜蘭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輔導團申請輔導;輔導後仍無明顯
改善者,得申請重新安置。
教保服務機構遇有幼兒學習狀況明顯降低或安置不適應者,應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依會議決議辦理。

第九條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

二、依學生特殊需求,整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巡
    迴輔導教師及其他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
    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諮詢、親職教
    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
    育宣導活動,以建立融合之學習環境。

五、結合校內資源人力,邀請家長、學生及教師等擔任特殊教
    育志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促進其人際
    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對於身心障礙幼兒之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主任)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
    助。

二、依幼兒特殊需求,整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巡
    迴輔導教師及其他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三、提供適性融合之學習環境。
四、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相關特教資訊,如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等。

第十一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給予學生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
    評量人員等適性之評量調整。

二、學生學習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
    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經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

三、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紙筆、檔案、觀察、操作等多元評
    量方式。

四、學生學習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五、學習評量採計方式如下:
    (一)抽離式課程:由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成
       績考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成績。

    (二)外加式課程:由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成績考查,
        並得參考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建議,做為該生該學習
        領域之成績。

六、定期評量實施方式如下:
    (一)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
        關試題調整或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
        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
        卷及提供輔具等試場服務。

    (二)學生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時,可採用分
       散式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並將定期評量成績與
       原班教師商議,必要時得於成績冊上註記。

第十二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或幼兒園
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為基礎,經適當調整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及幼兒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之適性課程,並依學生及幼兒
個別差異之需求安排適當特殊需求課程。

第十三條

學校及學校附設幼兒園,應以團隊合作方式,依身心障礙學生
及幼兒特質及需求,設計其所需之課程、教學、學習評量及輔
導原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後,先後提送個別化教育計畫會
議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附設幼兒園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前段規定訂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後,提送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

學校擬定之特殊教育課程,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報本府備查。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
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課程之規劃。

第十五條
就讀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經鑑
輔會評估其需求並提供適性教育服務、人力資源、輔具及相關
協助後,認有減少班級人數之必要者,得依附表規定減少班級
人數。

本府為鼓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及接受在家教育學生與普通
班學生融合,得以實際參與普通班狀況依附表規定減少班級人
數。

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安置後,發現鑑輔
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不符現況需求或有其他特殊之情形時
,得依學生及幼兒實際現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送鑑輔會重
新審議。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每學年應完成下列時數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課程:
一、學校校長、教保服務機構園長(主任)、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
    員、主管、普通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三小時。

二、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六小時。
三、專(兼)任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
    (一)月薪制:二十四小時。
    (二)時薪制:九小時。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八小時。
 
第十七條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個案輔導會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與
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表現優良者,學
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得予以獎勵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揚之。

本府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特殊教育教學輔導之行政效能
,得派員訪視。

前項訪視結果,有缺失者,本府應令其改善;辦理成效優良者
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