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與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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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及幼兒,以部分
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普通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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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參與活動;並不得要求轉學或未經鑑輔會核定逕行安置集中式
特殊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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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
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
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
第五條 |
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
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整合普通班、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
務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教保服務機構應整合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以團
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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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排課原則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
,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
動,應通知普通班教師、家長與教務(導)處。
二、學校教務(導)處排課時應考量資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
先及區段排課之協助。
三、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式課程、外加式
課程、入班支援教學及間接服務等方式,課程之排定,應
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前項第三款所稱抽離式課程,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學
生至資源班上課,視學生個別之需求,以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
離為原則之課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外加式課程,指利用學生升旗、早自修、午
休或課後等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之課程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入班支援教學,指特殊教育教師與普通班教
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
協助學生在普通班學習參與、生活適應、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
等,並將該課程訂定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
之教學計畫。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間接服務,指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
供學習輔導計畫之措施。 |
第七條 |
教保服務機構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排課原則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排課時應與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家長協同討論,排定之
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
知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
二、應視幼兒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以合作諮詢、示範教學、
協同教學、小組輔導等方式進行教學,必要時得採個別輔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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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狀況明顯降低或安置不適應者,得經其家長
同意及學校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提交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
意後,依相關作業程序,安置於其他普通班。
經前項調整措施並提供輔導後,仍適應困難者,應向宜蘭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輔導團申請輔導;輔導後仍無明顯
改善者,得申請重新安置。
教保服務機構遇有幼兒學習狀況明顯降低或安置不適應者,應
召開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依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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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
二、依學生特殊需求,整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巡
迴輔導教師及其他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
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諮詢、親職教
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
育宣導活動,以建立融合之學習環境。
五、結合校內資源人力,邀請家長、學生及教師等擔任特殊教
育志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促進其人際
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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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教保服務機構對於身心障礙幼兒之輔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園長(主任)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
助。
二、依幼兒特殊需求,整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巡
迴輔導教師及其他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三、提供適性融合之學習環境。
四、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相關特教資訊,如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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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給予學生評量方式、評量地點、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
評量人員等適性之評量調整。
二、學生學習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
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經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
三、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紙筆、檔案、觀察、操作等多元評
量方式。
四、學生學習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五、學習評量採計方式如下:
(一)抽離式課程:由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成
績考查,做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成績。
(二)外加式課程:由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成績考查,
並得參考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建議,做為該生該學習
領域之成績。
六、定期評量實施方式如下:
(一)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
關試題調整或延長考試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
提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務、放大試卷、點字
卷及提供輔具等試場服務。
(二)學生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時,可採用分
散式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並將定期評量成績與
原班教師商議,必要時得於成績冊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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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總綱或幼兒園
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為基礎,經適當調整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及幼兒系統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之適性課程,並依學生及幼兒
個別差異之需求安排適當特殊需求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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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學校及學校附設幼兒園,應以團隊合作方式,依身心障礙學生
及幼兒特質及需求,設計其所需之課程、教學、學習評量及輔
導原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後,先後提送個別化教育計畫會
議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附設幼兒園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前段規定訂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後,提送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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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學校擬定之特殊教育課程,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報本府備查。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以利
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課程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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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就讀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經鑑
輔會評估其需求並提供適性教育服務、人力資源、輔具及相關
協助後,認有減少班級人數之必要者,得依附表規定減少班級
人數。
本府為鼓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及接受在家教育學生與普通
班學生融合,得以實際參與普通班狀況依附表規定減少班級人
數。
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安置後,發現鑑輔
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不符現況需求或有其他特殊之情形時
,得依學生及幼兒實際現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送鑑輔會重
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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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下列人員每學年應完成下列時數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課程:
一、學校校長、教保服務機構園長(主任)、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
員、主管、普通班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三小時。
二、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六小時。
三、專(兼)任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
(一)月薪制:二十四小時。
(二)時薪制:九小時。
四、特殊教育教師: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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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於個案輔導會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與
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表現優良者,學
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得予以獎勵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揚之。
本府就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特殊教育教學輔導之行政效能
,得派員訪視。
前項訪視結果,有缺失者,本府應令其改善;辦理成效優良者
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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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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