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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教人員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30188368A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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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所屬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因公命令
  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疑義案件,
    特設本府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人事處處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秘書處法制科科長。
   (四)具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四、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
    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一方以達半數。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列入紀錄。
五、委員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本小組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審查過程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均不得錄音、錄影。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遺族代表人或相關單位派代
    表列席說明。
七、對於因公命令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傷亡慰問金發給案件,
    如因公事由明確者,得免提送本小組審查,由承辦單位逕行簽請縣
    長核定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