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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審查所屬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因公命令
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疑義案件,
特設本府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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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人事處處長。
(二)衛生局局長。
(三)秘書處法制科科長。
(四)具醫學、法律及人事行政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派兼之委員隨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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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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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
意,始得決議。議案之表決,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可否均未
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一方以達半數。
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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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與申請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本小組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審查過程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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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遺族代表人或相關單位派代
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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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因公命令退休、因公撫卹及因執行職務傷亡慰問金發給案件,
如因公事由明確者,得免提送本小組審查,由承辦單位逕行簽請縣
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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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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