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04月24日府人乙字第0910046471號函頒於91年05月01日實施
2.中華民國94年01月21日府人考字第0940010678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增訂第11點
3.中華民國94年05月17日府人考字第0940060826號函修正第4點
4.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府人考字第0950073835號函修正第11點附表
5.中華民國96年03月27日府人考字第096003951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增訂第18點
6.中華民國96年05月09日府人考字第0960059759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並刪除第18點
7.中華民國98年03月04日府人考字第0980030849號函修正第4點、第14點
8.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府人考字第1020177622號函修正全文
9.中華民國103年04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30058521號函修正第4點
10.中華民國104年01月28日府人考字第1040016363號函修正第五點附件
11.中華民國105年02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031402號函修正第4點
12.中華民國108年02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80025244A號函修正第4點、第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