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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0025244A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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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之出勤、差假及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除下列人員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上、下班時應一律簽到退(刷卡)

(一)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及相當層級以上人員。

(二)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三、員工於辦公(含彈性上班)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證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辦公時間,上午自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自十三時至十七時止。
每日八時至九時為彈性上班時間。彈性上班者應於下午下班時段補足當日上班八小時之時數,但當日下午請假半日者,應於十二時至十三時補足上午上班四小時之時數。

 

五、本府員工每日出勤應簽到退(刷卡),辦公時間前三十分鐘內可簽到(刷卡)。
本府員工出勤簽到退(刷卡)方式依本要點附件規定辦理。

六、本府各科於八時十分前至少應有編制內正式公務人員一人到勤,以利民眾洽公。

七、員工出差應以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八、各項差假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工作崗位,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因特殊情形未能事先申請者,應詳敘理由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辦手續。

 

九、參加會議之出差,應檢附開會通知單,並敘明出差機關及地點。洽公事由之出差,應於公差假單內詳實填列所洽機關名稱、接洽人員之職級姓名、具體事由及地點。

    執行外業或工程業務事由之出差,應於公差假單內詳實填列工程計畫名稱、具體事由及地點。

    前二項之出差均應敘明聯絡方式。

    各主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應嚴格審核,未依前三項規定填寫者,各主管應不予核准,人事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出差,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處理。

十、縣內出差時間應依實際執行職務及往返路程所需覈實填寫。

十一、縣外出差天數、往返時間及差旅費報支天數規定如附表;因情形特殊,須超出規定天數者,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並事先簽准。

十二、公出(因短時公務外出),應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權責長官核准。

公出以二小時為限,且不得免簽到(退);惟短期支援公務機關核准有案者除外。

 

十三、員工因業務需要須加班者,應事先簽准,權責長官並應從嚴審核。

 

十四、除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外,所有員工在辦公時間內應隨時佩帶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及公務之洽辦。

十五、本府所屬各機關之出勤管理,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報府備查有案,得從其規定。

 

十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定要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