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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不適用已領有使用執照、完工證明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

第 3 條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水接電:
一、大同鄉或南澳鄉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而拆除具整建需要之建築物。但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
    ,以無礙都市計畫發展為限。
三、天然災害損害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第 4 條
依前條申請接水接電之建築物用途限居住使用,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
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且座落位置無佔用公有土地
情形。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水接電之建築物,不視為合法房屋;有關違章建築之處理
,仍適用「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

第 6 條
申請人應為房屋使用人,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核發接水接電證明: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建築基地租賃契約書。
四、房屋稅籍證明書。
五、建築物現況照片(一式三份)。
六、簡易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表)。
七、戶籍謄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接水接電,本府得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託鄉、鎮
公所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