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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1: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本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五、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就下列事項審查認定之:

1.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2.學校發展需要。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亦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三)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參加進修名額(不包含兼行政職教師利用寒暑假公假進修),應以各學年度總計進修人數不超過法定編制教師員額(不含專案性增置員額)百分之七為限(其中留職停薪者最多二人,惟學校僅得一人得參加進修時,得增列留職停薪一人),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人。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並以一次為限。

(四)參加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報名前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審核排定進修優先順序(格式如附表一),錄取後報本府備查。

(二)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前將其進修課表簽請學校同意,並由學校協助調整課務。

(三)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由各校自行備查。



七、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學位者,本府不予核定,並由學校依相關法令懲處。



八、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不得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進修;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寒暑假進修屬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酌予公假二日(或四個半日),倘有不足,先以休假處理,若仍不足,則授權各校依不足之數自行核予公假。請公假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修業年限,進修學士、碩士者,修業年限為二年,博士者,修業年限為三年。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學校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公餘進修者,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進修,不得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修業年限依其進修班別規定。

(四)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惟依當時申請進修情形及簡章規定,若係屬公餘進修班別者,應以該進修方式持續至畢業。若有特殊情形,得於符合第五點進修名額規定之前提下,報經本府核准後變更之。但應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格式如附表二),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

(二)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於進修後仍須履行其尚未完成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進修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契約書之約定,按為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五)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六)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校(園)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但不計入限制名額內,報考前應先報府核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