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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規範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在職進
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教師進
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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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任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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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但新進教師已在他校申請進修核准者,或已有進修學位
且尚未完成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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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就下列事項審查認定之:
1.進修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
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2.學校發展需要。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
得參加全時進修。
(三)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
,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四)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教師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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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學校每一學年度教師在職進修人數,不得超過法定編制教師
員額(不含專案性增置員額)百分之七;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
人。
學校同意教師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者,以二人為限;因前項人
數限制規定,僅有一人得申請在職進修時,得增列一人。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人數超出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序同意其
申請:
(一)學士學位。
(二)碩士學位。
(三)博士學位。
同一學位之在職進修,以申請一次為限。
公餘在職進修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利用寒暑假或公假進修者,不
受第一項人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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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修程序:
(一)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者,應於報
名前,向學校提出,並經學校審核排定進修優先順序(格
式如附表一),錄取後報本府備查。
(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前將其進
修課表簽請學校同意,並由學校協助調整課務。
(三)公餘進修者,由學校自行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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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學位者,本府不予核定
,並由學校依相關法令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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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不
得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進修;兼行政職務教師
之寒暑假進修屬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酌予公假二日
或四個半日,有不足時,先以休假處理,仍不足時,由學
校依不足之數自行核予公假。請公假期限,進修學士、碩
士者,以二年為原則,博士者,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
經進修系所出具證明,在該系所規定修業年限及考量學校
進修名額有餘裕情形,酌予延長,且不得逾法定修業年限
。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且不得逾聘約有效期
間,聘約期滿經學校續聘者,得准予延長,並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
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
,得再延長一年;延長進修期間須經學校同意,並由指導
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並配合學期辦理。
(三)公餘進修者,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進修,不得再以事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進修,修業年限依其進修班別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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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於教師在職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以學期為單位,報
請本府核准變更教師進修方式,並以一次為限。
依當時申請進修情形及簡章規定,屬公餘進修班別者,應以該
進修方式持續至畢業。但有特殊情形,並符合第五點第一項規
定時,得以學期為單位,報請本府核准後變更進修方式,並以
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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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格
式如附表二),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
(二)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
相同時間。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
進修者,於進修後仍須履行其尚未完成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進修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
本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契約書之約定,按為履行義務期
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五)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
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
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
服務之義務。
(六)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
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
請者,依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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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校(園)長在職進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報名前應先陳報本
府核准,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人數限制之規定。
長期代理教師在職進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學校應在進
修名額尚有餘裕,且不影響編制內專任教師進修權益時,始
得同意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