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縣民參加公職考試,促進就業,
補助其參加補習之費用,以增進擔任公職機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職考試,係稱由考選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及「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
三、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
程者,於考試完畢後三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一)申請表乙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乙份。
(三)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乙份。
(四)准考證到考證明影本或成績單影本乙份。
(五)領據乙份。
四、補助標準:補助額度以其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補
助新台幣三萬元;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人如有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款外,申
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