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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就字第1100151533號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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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縣民參加公職考試,促
  進就業,補助其參加補習之費用,以增進擔任公職機會,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職考試,係指由考選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類考試。

三、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開設之公務人員考試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
  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且設籍本縣六個
    月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非現任公職人員。
  (三)未曾獲本府、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補助。
四、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第一階段:申請人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於
    考試完畢後六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4、到考證明影本或成績單影本。
    5、領據。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於公職考試錄取,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起六個
    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領據。
五、補助標準:
  (一)第一階段:補助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二)第二階段:補助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前項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六、申請人有不實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申請人
  及開具證明文件之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預算支應。
  本府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並以年度預算為限,該年度預算用
  罄後,本府得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