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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檔案管理考評及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檔字第1110000038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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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訂頒之
    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並整體提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評鑑
    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辦
        理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本府考評:本府組成考評小組,成員五人至十人,依本要
        點規定,對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
三、本府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機關之考評與輔導。
    (九)其他指定事項。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應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辦理自
    行評估。
    本府所屬機關應將自行評估結果送交本府備查。
    本府掌握所屬機關自行評估結果並定期辦理考評,實地考評週
    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所屬機關數超過二十個者,得延
    長週期分年辦理,每年至少實地考評十個所屬機關,延長週期
    最長不逾六年;各年度之考評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一項及第二項評估及送交備查,均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
    系統辦理。
    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考評,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並得
    依其機關特性增列考評項目。
五、本府辦理考評之流程如下:
    (一)於每年一月底前擇定受評機關,通知進行考評整備。
    (二)於次年六月底前辦理考評,受評機關應配合考評需要,提
        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三)依考評結果,評定優等、甲等及乙等三級。
六、前點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
    (三)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七、受評機關應依考評之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考評結果為乙
    等且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本府通知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
    報本府,本府得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
    年後擇期複檢。
八、本府對所屬機關考評及複檢之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由本府提報擴大縣務會議辦理表揚及推薦參加金
        檔獎,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
        ,嘉獎二次。
    (二)所屬機關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受懲處。
九、本府警察局、衛生局應準用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八點規定,對所
    屬分局、衛生所辦理考評。
十、各機關推動本要點評鑑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檔案管理考評及獎懲作業,得
      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