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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訂頒之
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並整體提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案管理評鑑
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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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辦
理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並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
(二)本府考評:本府組成考評小組,成員五人至十人,依本要
點規定,對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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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對所屬機關之考評與輔導。
(九)其他指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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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及所屬機關於每年三月底前應依檔案局所定檢核表辦理自
行評估。
本府所屬機關應將自行評估結果送交本府備查。
本府掌握所屬機關自行評估結果並定期辦理考評,實地考評週
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所屬機關數超過二十個者,得延
長週期分年辦理,每年至少實地考評十個所屬機關,延長週期
最長不逾六年;各年度之考評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一項及第二項評估及送交備查,均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
系統辦理。
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考評,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並得
依其機關特性增列考評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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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辦理考評之流程如下:
(一)於每年一月底前擇定受評機關,通知進行考評整備。
(二)於次年六月底前辦理考評,受評機關應配合考評需要,提
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三)依考評結果,評定優等、甲等及乙等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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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
(三)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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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評機關應依考評之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考評結果為乙
等且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本府通知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
報本府,本府得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自考評結果公布一
年後擇期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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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對所屬機關考評及複檢之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由本府提報擴大縣務會議辦理表揚及推薦參加金
檔獎,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
,嘉獎二次。
(二)所屬機關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受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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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警察局、衛生局應準用本要點第二點至第八點規定,對所
屬分局、衛生所辦理考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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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推動本要點評鑑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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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檔案管理考評及獎懲作業,得
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