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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7: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100034733號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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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熱心服務身心障礙者及
  搭乘輪椅乘客(以下簡稱行動不便者)之宜蘭縣通用計程車
  駕駛人,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
  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交通部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經營管理行政契
  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已正式營運提供載運服務之合格
  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三、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之考核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向本府申請營
  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
    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並掣開罰單。
  (四)當月載運行動不便者達五十趟次以上,並經本府查證
    屬實。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駕駛人應逐月填具前項所定考核期間內
  通用計程車營運報表,並於每月十日前陳報本府查核;陳
  報之趟次資料不完整者,該趟次不予列計。
四、駕駛人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填具交通部作業要點第
  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
  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前條第二項所定之通用計程車營運報表。
  (二)可供查核營運實績之衛星軌跡等相關資料。
五、申請案件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發給駕駛人每趟次
  營運獎勵金新臺幣五十元。每一駕駛人每月以新臺幣五千
  元為上限;每年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所定之要件。
  (二)逾第四點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或交通部作業要點之情事。
七、已領取營運獎勵金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以書
  面限期命受領人繳回營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
  政執行: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同一申請案件曾獲交通部、本府或其他機關發給通用
    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補助之經費支應;倘交通部停
  止適用交通部作業要點,或對本府辦理營運獎勵金發給作
  業停止補助,本要點亦同時停止適用。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交通部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