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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熱心服務身心障礙者及
搭乘輪椅乘客(以下簡稱行動不便者)之宜蘭縣通用計程車
駕駛人,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
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交通部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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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經營管理行政契
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已正式營運提供載運服務之合格
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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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之考核期間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向本府申請營
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
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
查證屬實並掣開罰單。
(四)當月載運行動不便者達五十趟次以上,並經本府查證
屬實。
申請營運獎勵金之駕駛人應逐月填具前項所定考核期間內
通用計程車營運報表,並於每月十日前陳報本府查核;陳
報之趟次資料不完整者,該趟次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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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駕駛人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填具交通部作業要點第
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
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前條第二項所定之通用計程車營運報表。
(二)可供查核營運實績之衛星軌跡等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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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發給駕駛人每趟次
營運獎勵金新臺幣五十元。每一駕駛人每月以新臺幣五千
元為上限;每年以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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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所定之要件。
(二)逾第四點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或交通部作業要點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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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領取營運獎勵金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以書
面限期命受領人繳回營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移送行
政執行: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同一申請案件曾獲交通部、本府或其他機關發給通用
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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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補助之經費支應;倘交通部停
止適用交通部作業要點,或對本府辦理營運獎勵金發給作
業停止補助,本要點亦同時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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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交通部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