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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柒實
施要點七(二)所定「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
程與教學相關活動,引導家長關心班級及學校課程與教學之實踐,並
能主動與家長正向的溝通互動,建立親師生共學的學校文化」,並為
確保公開授課之品質與倫理,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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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家長,指舉辦公開授課班級之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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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邀請參與公開授課之家長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觀課前:
1.參與學校辦理之公開授課相關說明或研習。
2.遵守學校規範之空間及動線安排,參與公開觀課。
3.在上課前進入教室,並將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產品改為靜音或
關閉。
4.家長維持適切之服儀,不應攜帶有危害校園安全之物品。
(二)觀課中:
1.觀課過程不可影響教師教學且不可阻擋學生視線和干擾學生。
2.觀課時勿與其他觀課者交談,以致干擾秩序及教學進程。
3.觀課時不可與學生交談、對學生提問、介入指導或請學生提供學
習材料等影響學生學習行為。
4.觀課中禁止錄音、錄影及拍照。
5.不得於觀課時進食或飲用飲料。
(三)觀課後:
1.若欲使用教學內容之資料,應徵得授課者同意。
2.倘學校邀請參與觀課後座談(議課),應全程參與。
3.回饋時,給予授課者正向、尊重及建設性之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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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長有違反前點規定之行為,或干擾公開觀課,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經學校人員勸阻仍不聽從者,學校得令該家長中止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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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參照本原則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資源及校園文
化,就學校辦理公開授課之期程及人數限制等,訂定合宜學校家長申
請參與公開授課之規定,以利學校行政作業,維護上課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