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為推行環保餐具及清潔設備循環使用,以達成節能減碳,減輕環境負擔
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保餐具:指以陶、瓷、玻璃、不銹鋼、木材等材料製成,使用後可經清洗重
複使用之杯、碗、盤、碟、餐盒、筷子、湯匙等餐具。
(二)清潔設備:指應用於環保餐具之清潔、烘乾、消毒及殺菌等相關設備。
(三)出借單位:指擁有環保餐具及清潔設備等財產,並提供借用服務之機關(單位)
、團體。
(四)借用單位:指向出借單位借用環保餐具及清潔設備之機關(單位)、團體。 |
|
三、借用單位應填具借用申請書(參考格式如附表)向出借單位借用環保餐具或清潔設備
(以下簡稱借用物)。出借單位得向借用單位收取借用物之押金或租金。 |
|
四、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維護借用物。
(二)借用物應於歸還前清潔並消毒完畢。
(三)借用物借出前應確實清點,借用後應悉數歸還。有損壞或遺失之情形者,借用
單位應填具歸還登記書照價賠償,或返還相同材質及尺寸之物。 |
|
五、借用期間因使用借用物致生飲食中毒或傳染性疾病等情事,應由借用單位負相關法
律責任。 |
|
六、出借單位於必要時得提前收回借用物。 |
|
七、借用物歸還時,出借單位應退還借用物之押金。但借用物因影響衛生安全情事,依
規定應銷毀者,出借單位得不退還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