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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組織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20348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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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行
    政組織編制,訂定本要點。
    各校行政組織編制,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
    法第十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
    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各校行政組織,一級單位設處或室,二級單位設組,其掌理事項得參
    考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
        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
        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
        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
        並辦理特殊教育親職教育等事項。
    國民中學六班及國民小學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
    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三、各校得依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自訂處、室及組名稱,其設置標
    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
        1.六班以下者,設二處一室,下設二組。
        2.七至十二班者,設三處一室,下設八組。
        3.十三班以上者,設三處一室,下設十三組。
        4.六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組長一至三人。
   (二)國民小學:
        1.十二班以下者,設二處,下設二組。
        2.十三至二十四班者,設三處,下設八組。
        3.二十五班以上者,設三處一室,下設十三組。
    前項之班級數,為本府核定各校之普通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集中式
    特殊教育班等合計之總班級數,不含分散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班級數採計標準,學校因特殊情形致影響校務行政運作時,得專案報
    本府核定。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或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視需要增設研
    究處或組。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技藝教育班或職業試探中心者,得依
    特殊教育類別增設特教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組長、技
    藝教育組或職業試探組。
    第四項、第五項設置之行政組織,不受第一項組數之限制。
四、國民中學附設國民小學者,行政組織設置標準得合計國民小學之班級
    數。
    各校設有分校、分班者,行政組織設置標準得合計分校、分班之班級
    數;各校設有分校者,得增置主任一人。
五、各校教師員額設置編制,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各校職員員額編制,依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職員員額設置規定之規定
    。
六、各校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附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依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七、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
    務;其員額編制依該法及宜蘭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
    要點及宜蘭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之規定。
八、各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
    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九、各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
    或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十、本要點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為增加各校人力資源調配彈性,學校得酌減或整併一、二級單位,以四
    單位為限,減少編制之經費得改編列為業務費或資本門經費。
十一、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定之。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