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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行
政組織編制,訂定本要點。
各校行政組織編制,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國民教育
法第十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
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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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行政組織,一級單位設處或室,二級單位設組,其掌理事項得參
考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
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
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
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
並辦理特殊教育親職教育等事項。
國民中學六班及國民小學十二班以下,設教導處,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
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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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得依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自訂處、室及組名稱,其設置標
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
1.六班以下者,設二處一室,下設二組。
2.七至十二班者,設三處一室,下設八組。
3.十三班以上者,設三處一室,下設十三組。
4.六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組長一至三人。
(二)國民小學:
1.十二班以下者,設二處,下設二組。
2.十三至二十四班者,設三處,下設八組。
3.二十五班以上者,設三處一室,下設十三組。
前項之班級數,為本府核定各校之普通班、藝術才能班、體育班、集中式
特殊教育班等合計之總班級數,不含分散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班級數採計標準,學校因特殊情形致影響校務行政運作時,得專案報
本府核定。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或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視需要增設研
究處或組。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技藝教育班或職業試探中心者,得依
特殊教育類別增設特教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藝術才能組長、技
藝教育組或職業試探組。
第四項、第五項設置之行政組織,不受第一項組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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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學附設國民小學者,行政組織設置標準得合計國民小學之班級
數。
各校設有分校、分班者,行政組織設置標準得合計分校、分班之班級
數;各校設有分校者,得增置主任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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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教師員額設置編制,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
額編制準則之規定。
各校職員員額編制,依本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職員員額設置規定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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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附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依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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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
務;其員額編制依該法及宜蘭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
要點及宜蘭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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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
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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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
或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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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為增加各校人力資源調配彈性,學校得酌減或整併一、二級單位,以四
單位為限,減少編制之經費得改編列為業務費或資本門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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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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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