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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既有水井納管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水行字第1070081405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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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既有水井:指本縣地下水管制區內於民國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未經
        核准鑿井引水之水井。
    (二)納管水井:指本府依法輔導,並完成納管之水井。
    (三)量水設備:指能測定水井抽水量之設備,如水量計(水表)或獨立電度表。
三、本府依申報納管水井複查資料篩除下列對象後,建立「納管水井輔導清
    冊」(以下簡稱輔導清册):
    (一)位於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公告之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地下水污染
        管制區、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等地下水污染地區之水井。
    (二)政府機關(構)或學校之水井。但有存在必要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在
        此限。
四、本府依輔導清冊,規劃公告辦理輔導合法化期程,辦理前應完成下列
    事項:
    (一)釐定既有水井證明文件及水井抽水功能證明文件之對象。
    (二)檢附申請書及應備書件一覽表(如附件),通知納管水井申請人提出
        申請。
五、申請人接獲本府通知後,應備妥申請書件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處所申
    請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
六、既有水井及量水設備之申請,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既有水井資格審核: 申請人應提供足資證明水井年限之證明(
        如完工照片、航照圖、村里長證明、四鄰證明、買賣、租賃、
        設定查估文件等)。
    (二)量水設備安裝審核:
        1.水表:適用於原水計量之水表,其種類、型式及口徑應經認證或
          檢定者,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型式認證認可。
        2.電度表:應僅作為所申請水井之用電計量(獨立電表)。
七、輔導清冊之申請案,先檢視水井所在地點及用水標的是否符合事業所必需
    ,接續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之核辦作業;未列入輔導清冊或不符本要點規
    定之申請案,由本府敘明不符合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八、鑿井許可及水權取得登記,依「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水利建造
    物建造、改造或拆除審核作業要點」、「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及
   「地下水水權登記申請手冊」辦理。
九、核給水權引用水量原則如下:
    (一)農業水井:
        1.灌區內灌溉水井,以補充水源為主。原則以不扣除農田水利會用
          水範圍,於農田水利會供水不足月份核給補充水源水量。
        2.灌區外灌溉水井,以核給雜作(低耗水性作物)所必需水量為限。
          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3.養殖、畜牧水井,僅得作為地面水補充水源,核給水量以不超過事
          業所必需水量之一半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民生水井(家用及公共給水、其他用途)與工業水井,須無自來水、地
         面水或其他水源,始得核給需求水量。
十、有關納管水井水權履勘作業,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勞務採購方式
    委由承攬廠商辦理。
十一、既有水井經納管輔導取得水權,許可期限為三年。展限時得依水利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給三年至五年。
十二、納管水井位於「地下水砷濃度潛勢範圍」者,於核發水權時應予以
      註記,提醒民眾注意飲用水安全。
十三、農業水井如以獨立電表計量時,抽水量以電度表用電量資料及區域
      水電比核算該水井之抽水量。水權人亦得檢附本府認可機構檢定之
      個別水井水電比資料,作為核算參據。
十四、不符合本要點之水井,自納管公告結束後依法排序填塞。
十五、納管水井如有自來水、地面水或其他水源可滿足其事業所必需水量
      時,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六、本府得依水利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隨時派員檢查水井量水設備及用水
      情形;如有擅行取用水者,依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裁處。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