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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本府之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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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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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案件依前點基準裁罰,如有符合行政罰法減輕或加重之規定者,
本府得酌予減輕或加重裁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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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罰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受處分人自該次違規裁罰之日起,往前回溯二
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但下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
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受處分人自該次違規裁罰之日起往前回溯三
年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一)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 運 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三)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