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中央一般性補助款考核獎懲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50029265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11點規定訂定
    之。
二、考核獎懲係以考核面向及其主要考核項目為獎懲標準項目,至考核主
    要項目之各明細項目將提供各承辦處(局)為獎勵之參據。
三、教育、社會福利、基本設施、財政及施政績效等四大面向,各該面向
    考核總分均達80分以上,承辦單位嘉獎2次,名額2名;單一面向考核
    總分達90分以上者,承辦單位記功1次,名額2名。另各該面向名次較
    上年度進步3名(含)以上或於縣市評比中為前3名者,承辦單位嘉獎
    2次,名額2名。
四、上述考核四大面向之主要考核項目,其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
  1.考核分數達80分且在平均分數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1次,名
    額2名;考核分數達90分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2次,名額2
    名。
  2.考核分數達80分但未達平均分數者,不予獎勵。
  3.考核分數未達80分但在平均分數以上,其超過平均分數2分以
    上者,承辦單位嘉獎1次,名額2名,餘不予獎懲。
  4.考核分數未達80分且在平均分數以下,其低於平均分數3分以
    上者,承辦單位申誡2次,申誡名額2名,餘申誡1次,申誡名
    額2名。
五、列為各該面向總分外加分數項目獲得加分,承辦單位嘉獎2次,名額
    2名;總分外減分數項目遭扣2分(含)以下者,申誡1次,名額2名;
    扣分超過2分者,申誡2次,申誡名額2名;惟屬非可歸責各單位責任
    事項或該面向總成績已達80分且未有扣減補助款之情事者,不予懲處
    。
六、平均分數係指各縣市考核分數之平均值。
七、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嘉獎3次者,改為記功1次,餘類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