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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11點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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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獎懲係以考核面向及其主要考核項目為獎懲標準項目,至考核主
要項目之各明細項目將提供各承辦處(局)為獎勵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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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社會福利、基本設施、財政及施政績效等四大面向,各該面向
考核總分均達80分以上,承辦單位嘉獎2次,名額2名;單一面向考核
總分達90分以上者,承辦單位記功1次,名額2名。另各該面向名次較
上年度進步3名(含)以上或於縣市評比中為前3名者,承辦單位嘉獎
2次,名額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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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考核四大面向之主要考核項目,其獎懲標準依下列規定:
1.考核分數達80分且在平均分數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1次,名
額2名;考核分數達90分以上者,承辦單位嘉獎2次,名額2
名。
2.考核分數達80分但未達平均分數者,不予獎勵。
3.考核分數未達80分但在平均分數以上,其超過平均分數2分以
上者,承辦單位嘉獎1次,名額2名,餘不予獎懲。
4.考核分數未達80分且在平均分數以下,其低於平均分數3分以
上者,承辦單位申誡2次,申誡名額2名,餘申誡1次,申誡名
額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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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為各該面向總分外加分數項目獲得加分,承辦單位嘉獎2次,名額
2名;總分外減分數項目遭扣2分(含)以下者,申誡1次,名額2名;
扣分超過2分者,申誡2次,申誡名額2名;惟屬非可歸責各單位責任
事項或該面向總成績已達80分且未有扣減補助款之情事者,不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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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均分數係指各縣市考核分數之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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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嘉獎3次者,改為記功1次,餘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