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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奬勵對學校推展各項教育活動,主動
、熱心、積極關懷之志工,整合民間資源,促進學校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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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要點表揚對象為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列冊之愛心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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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志工連續擔任下列服務事項合計滿三年以上、當學年度服務時間
滿三十六小時及在學校已完成相關在職進修時數,均符合被推薦人資
格:
(一)參加交通安全服務隊,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二)協助學校圖書館、交通安全資料室及其他硬體設施之管理。
(三)擔任安全巡邏員,維護校園及其周邊之安全。
(四)提供據點設置溫馨小站,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五)協助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環境衛生等工作。
(六)協助學校推動學生輔導、訓導、教導等業務。
(七)協助學校推動藝文活動、家庭教育、成人教育、樂齡學習教育等業務。
(八)參與各項校務活動,積極、主動、熱心並有具體事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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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民中、小學推薦愛心志工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推薦一名;
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推薦二名;六十一人以上者,推薦三名。
由各校填妥推薦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府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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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推薦績優愛心志工,應於當年六月底前送達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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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績優愛心志工應由校長召集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
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後推薦。
本府由教育處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各校推薦之人選,複審擇優評定,
推薦學校得受邀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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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複審通過績優愛心志工,由本府頒發獎狀或獎品公開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