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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多字第107009265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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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奬勵對學校推展各項教育活動,主動
    、熱心、積極關懷之志工,整合民間資源,促進學校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二、全要點表揚對象為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列冊之愛心志工。
三、前點志工連續擔任下列服務事項合計滿三年以上、當學年度服務時間
    滿三十六小時及在學校已完成相關在職進修時數,均符合被推薦人資
    格:
 (一)參加交通安全服務隊,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二)協助學校圖書館、交通安全資料室及其他硬體設施之管理。
 (三)擔任安全巡邏員,維護校園及其周邊之安全。
 (四)提供據點設置溫馨小站,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五)協助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環境衛生等工作。
 (六)協助學校推動學生輔導、訓導、教導等業務。
 (七)協助學校推動藝文活動、家庭教育、成人教育、樂齡學習教育等業務。
 (八)參與各項校務活動,積極、主動、熱心並有具體事蹟。
四、各國民中、小學推薦愛心志工人數:三十人以下者,推薦一名;
    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推薦二名;六十一人以上者,推薦三名。
    由各校填妥推薦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府推薦。
五、各校推薦績優愛心志工,應於當年六月底前送達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六、各校績優愛心志工應由校長召集各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
    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後推薦。
    本府由教育處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各校推薦之人選,複審擇優評定,
    推薦學校得受邀列席說明。
七、經複審通過績優愛心志工,由本府頒發獎狀或獎品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