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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覺字第1070003452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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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典藏美術品
    相關事項,設本局美術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美術品之典藏(含購藏、捐贈、移撥)
          、寄藏。
    (二)建議美術作品參考價格。
    (三)提供典藏相關業務推展事務專業諮詢等。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具有專業之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職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專業學術機構,從
         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
         卓越者。
   (三)對美術創作、美術鑑賞及美術品市場有深入研究,
         並富經驗之鑑評專家。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五、本會視審查事項召集相關專長之委員七人以上組成,
   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專長符合審查作品類別,並
    應有組成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
    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
    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派)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下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