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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典藏美術品
相關事項,設本局美術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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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美術品之典藏(含購藏、捐贈、移撥)
、寄藏。
(二)建議美術作品參考價格。
(三)提供典藏相關業務推展事務專業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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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具有專業之人員聘(派)兼之:
(一)曾任職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專業學術機構,從
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
卓越者。
(三)對美術創作、美術鑑賞及美術品市場有深入研究,
並富經驗之鑑評專家。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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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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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視審查事項召集相關專長之委員七人以上組成,
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委員之專長符合審查作品類別,並
應有組成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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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
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
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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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派)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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