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委託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60096165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之開發行為。
三、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選定專業團體,審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安全評估結果報告(以下簡稱基地地質報告)。但起造人已檢附其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報告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得委託下列專業團體,審查基地地質報告:

(一)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二)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三)土木工程技師公會。

(四)採礦工程技師公會。

(五)水利工程技師公會。

(六)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前項專業團體應明定審查作業流程、審查費用、申請審查
  需檢附之文件、審查期限及審查成員資格名冊,函報本府
  核備,其變更時,亦同。

  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不得低於五人,並不得由同一案件之
  設計人員擔任。

 

五、專業團體之審查規定及期限:

(一)專業團體應審查申請人委任之專業技師資格,並依地質敏感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審查其簽證之基地地
      質報告。
(二)審查作業須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成,其基地地
      質報告內容不符規定者,應詳為列舉,並一次通知申請人改
      正。
(三)
對於審查合格之基地地質報告,應加蓋審查人員技師簽章與
      審查機構印章,並出具審查意見書一式兩份,檢還申請人,
      並副知本府。

 

六、開發基地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經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基地地質
    報告合格,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報告
    證明文件及評估結果報告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變更設計,增加土地開發基地面積或原核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而影響基地地質報告內容者,應向該專業團體重新申請審
    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准予變更設計。

七、本府得邀請專業團體說明,該專業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專業團體審查不實者,本府得廢止其審查資格。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