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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地質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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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僅適用於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之開發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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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築執照前,選定專業團體,審查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
安全評估結果報告(以下簡稱基地地質報告)。但起造人已檢附其他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報告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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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得委託下列專業團體,審查基地地質報告:
(一)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二)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三)土木工程技師公會。
(四)採礦工程技師公會。
(五)水利工程技師公會。
(六)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前項專業團體應明定審查作業流程、審查費用、申請審查
需檢附之文件、審查期限及審查成員資格名冊,函報本府
核備,其變更時,亦同。
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不得低於五人,並不得由同一案件之
設計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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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團體之審查規定及期限:
(一)專業團體應審查申請人委任之專業技師資格,並依地質敏感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審查其簽證之基地地
質報告。
(二)審查作業須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成,其基地地
質報告內容不符規定者,應詳為列舉,並一次通知申請人改
正。
(三)對於審查合格之基地地質報告,應加蓋審查人員技師簽章與
審查機構印章,並出具審查意見書一式兩份,檢還申請人,
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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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發基地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經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基地地質
報告合格,或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報告
證明文件及評估結果報告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變更設計,增加土地開發基地面積或原核准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而影響基地地質報告內容者,應向該專業團體重新申請審
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准予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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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邀請專業團體說明,該專業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專業團體審查不實者,本府得廢止其審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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