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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跨越人行道設置遮雨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字第1060020515B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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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民生需求、維護都市商圈整體景觀與人行道無障礙通行之安全,
  准予建築物設置遮陽或避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
三、 合法建築物緊臨已設置寬度二公尺以上人行道之市區道路,且無騎樓,
   得設置遮雨棚。
     非經管理機關審查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得設置遮雨棚。
四、申請設置遮雨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妨礙行道樹及行人通行。
(二)遮雨棚應附掛於建築物開口上緣六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得超過直上層樓
  地板之下緣。
(三)以不鏽鋼或鋁合金為構材,上置壓克力、帆布或塑膠板(布)為頂蓋,
  且無立柱,並與周圍環境相調和。
(四)遮雨棚可隨時拆卸,其最外緣不得超出人行道外緣、寬度不得超過三公
  尺,且離人行道完成面為二點二公尺。
(五)其構造經開業建築師(包含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土木、結構工程等
  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設計、鑑定為安全。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鑑定證明及設計圖向管理機關申請。
    申請人如非建築物所有權人,除前項所定文件外,應檢具其所有權人
  同意書一併送審。
六、遮雨棚核准設置完工後,申請人應將人行道公共設施回復原狀,
    一併報驗。
    申請人應經常保養維護遮雨棚。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管理機關得廢止核准設置處分,並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發布前已設置於本縣人行道上之遮雨棚,如符合第三點第一項
    及第四點規定者,得依前二點補行申請核准及備查程序。
    不合規定之遮雨棚,準用前點第三項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