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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民生需求、維護都市商圈整體景觀與人行道無障礙通行之安全,
准予建築物設置遮陽或避雨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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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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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法建築物緊臨已設置寬度二公尺以上人行道之市區道路,且無騎樓,
得設置遮雨棚。
非經管理機關審查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得設置遮雨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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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設置遮雨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妨礙行道樹及行人通行。
(二)遮雨棚應附掛於建築物開口上緣六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得超過直上層樓
地板之下緣。
(三)以不鏽鋼或鋁合金為構材,上置壓克力、帆布或塑膠板(布)為頂蓋,
且無立柱,並與周圍環境相調和。
(四)遮雨棚可隨時拆卸,其最外緣不得超出人行道外緣、寬度不得超過三公
尺,且離人行道完成面為二點二公尺。
(五)其構造經開業建築師(包含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土木、結構工程等
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設計、鑑定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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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鑑定證明及設計圖向管理機關申請。
申請人如非建築物所有權人,除前項所定文件外,應檢具其所有權人
同意書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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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遮雨棚核准設置完工後,申請人應將人行道公共設施回復原狀,
一併報驗。
申請人應經常保養維護遮雨棚。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管理機關得廢止核准設置處分,並依違章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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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發布前已設置於本縣人行道上之遮雨棚,如符合第三點第一項
及第四點規定者,得依前二點補行申請核准及備查程序。
不合規定之遮雨棚,準用前點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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