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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
人員獎勵金合理分配,提昇服務品質與營運績效、健全公共衛生預防保健
業務,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
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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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金發給原則如下:
(一)衛生所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
提撥百分之十作為醫療作業基金,餘百分之九十得
為獎勵金。
(二)獎勵金先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餘留
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之用;獎勵金分配比例為醫師百
分之七十、其他人員百分之三十。
(三)衛生所應成立獎勵金績效評估小組,並依規定召開
會議,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
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
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四)衛生所辦理醫科與牙科診療服務時,應按各科別之
淨餘數,分別計算醫師獎勵金總額;任一科別收支
為負數時,該科醫師獎勵金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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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衛生所醫師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
;遇有醫師異動之情形時,得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報本局核定
外,不得任意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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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新任、事病假者、奉准留職停薪者及離職人員按當月在職日數比率計
算外,獎勵金之發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下列人員照常發給:
1、奉派國內(外)公差累計在一個月以內者。
2、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累計在一
個月以內者。
3、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或補休者。
4、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其休養或治療期間經核
給公假者。
(二)下列人員應予停發當年度獎勵金:
1、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累計超過一
個月者。
2、因刑事或懲戒案件被停職者。
(三)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及評核標準表(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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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衛生所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
獎金,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
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
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之比例由被支援的衛生所主任與支援醫師協商後訂定之。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領本
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其支領兼職(支援或代
理)醫療機構獎勵金之比例由被支援的衛生所與支援醫事人員協商後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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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