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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070000846A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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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
    人員獎勵金合理分配,提昇服務品質與營運績效、健全公共衛生預防保健
    業務,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
    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發給原則如下:
(一)衛生所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
      提撥百分之十作為醫療作業基金,餘百分之九十得
      為獎勵金。
(二)獎勵金先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餘留
      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之用;獎勵金分配比例為醫師百
      分之七十、其他人員百分之三十。
(三)衛生所應成立獎勵金績效評估小組,並依規定召開
      會議,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
      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
      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四)衛生所辦理醫科與牙科診療服務時,應按各科別之
      淨餘數,分別計算醫師獎勵金總額;任一科別收支
      為負數時,該科醫師獎勵金為零。
三、衛生所醫師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
    ;遇有醫師異動之情形時,得自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報本局核定
    外,不得任意變更。
四、除新任、事病假者、奉准留職停薪者及離職人員按當月在職日數比率計
    算外,獎勵金之發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下列人員照常發給:
  1、奉派國內(外)公差累計在一個月以內者。
  2、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累計在一
     個月以內者。
  3、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或補休者。
  4、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其休養或治療期間經核
    給公假者。
(二)下列人員應予停發當年度獎勵金:
  1、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累計超過一
     個月者。
  2、因刑事或懲戒案件被停職者。
(三)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及評核標準表(如附件)。
五、衛生所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
    獎金,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
    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
    構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之比例由被支援的衛生所主任與支援醫師協商後訂定之。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領本
    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其支領兼職(支援或代
    理)醫療機構獎勵金之比例由被支援的衛生所與支援醫事人員協商後
    訂定之。

六、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