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8: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物合併分割聯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00048882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為齊一本縣建物合併、分割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併編或增編門牌及建物合併或分割,以
    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為限。
三、申請合併或分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循序辦理:
  (一)向建設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二)向門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併編或增編門牌。
  (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
    共有之建物,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與分割前不同者,應於申請建物分
  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前,向財政稅務局申報分割契稅或交換契稅。作
  業程序如附表。
四、申請合併或分割無使用執照之建物,應依下列規定循序辦理:
  (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勘查,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
    邀集建設處、戶政事務所及財政稅務局會勘,作成可否辦理合併、
    分割之紀錄。
  (二)申請人持前款准予辦理建物合併、分割之會勘紀錄,向門牌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申請併編或增編門牌證明。
  (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
    共有之建物,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與分割前不同者,準用前點第二項
    規定。作業程序如附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