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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齊一本縣建物合併、分割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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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併編或增編門牌及建物合併或分割,以
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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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合併或分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循序辦理:
(一)向建設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二)向門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併編或增編門牌。
(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
共有之建物,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與分割前不同者,應於申請建物分
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前,向財政稅務局申報分割契稅或交換契稅。作
業程序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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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合併或分割無使用執照之建物,應依下列規定循序辦理:
(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勘查,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
邀集建設處、戶政事務所及財政稅務局會勘,作成可否辦理合併、
分割之紀錄。
(二)申請人持前款准予辦理建物合併、分割之會勘紀錄,向門牌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申請併編或增編門牌證明。
(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合併或分割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
共有之建物,分割後共有人應有部分與分割前不同者,準用前點第二項
規定。作業程序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