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3: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美術館收費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62196B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宜蘭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一樓及二樓展廳得向民眾收取門
票,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第四條
下列人員因公執行業務,出示服務證、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
身分之文件,經本館登記後,免予收費:
一、洽辦公務及參加會議之人員。
二、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業務人員。
三、執行委託環境清潔維護及餐飲遊憩設施服務人員。
四、新聞媒體採訪人員。
第五條
本館因推行重大縣政措施、辦理教育推廣、美術館行銷等活動
,或為促進館際交流、學術研究等其他事由,得經本局核可,
對特定參加人員或團體減收或免收參觀費用。
第六條
民眾入館參觀應遵守入館須知,如附表二。
第七條
使用本館場地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如附表三所定
第八條
使用本館進行拍攝或錄影者,應先檢附企劃書向本局申請許可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