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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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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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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宜蘭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一樓及二樓展廳得向民眾收取門票
,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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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下列人員因公執行業務,出示服務證、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分之文件,經本館登記後,免予收費:
一、洽辦公務及參加會議之人員。
二、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業務人員。
三、執行委託環境清潔維護及餐飲遊憩設施服務人員。
四、新聞媒體採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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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館因推行重大縣政措施、辦理教育推廣、美術館行銷等活動,
或為促進館際交流、學術研究等其他事由,得經本局核可,對特定參
加人員或團體減收或免收參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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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民眾入館參觀應遵守入館須知,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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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使用本館場地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如附表三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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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使用本館進行拍攝或錄影者,應先檢附企劃書向本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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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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