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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各類藝術創作、創意產品、特色美食等之展售空間,推動本縣文化創意產業,徵求經營或創作具有創意的、設計的及獨特的產品工作者或單位進駐羅東文化工場文化市集展售,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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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集營業項目如下:
㈠在地美食及特色小吃類(不含現場烹煮類)。
㈡花藝類。
㈢鑲嵌玻璃藝術類。
㈣服裝設計及配飾品類。
㈤數位產品類。
㈥陶藝類。
㈦編織類。
㈧雕刻類。
㈨創意燈飾類。
㈩包裝設計。
(十一)廣告設計。
(十二)傢飾類。
(十三)精工藝術類 。
(十四)其他符合文化市集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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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徵選資格順序如下:
㈠羅東鎮公所列冊在案之成功街攤販安置對象,且無自有店鋪或在他處設攤者。
㈡設籍本縣之年滿二十歲縣民,或依法設立之本縣團體或社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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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安置對象為優先,符合資格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間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㈠身分證明或核准設立團體或社區組織證明影本。
㈡展售項目及特色說明。
㈢經營構想。
㈣工作人力配置。
如有賸餘攤位公告開放符合前點第二款資格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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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接收申請,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徵選工作由本府初審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聘請五至七位評選委員組成評選小組複審,項目包括面談、產品特色及經營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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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審通過之攤商家數多於所提供攤位時,以抽籤方式定之。抽籤方式以通過徵選進駐之攤商先抽籤排列優先順序後,再依順序抽籤選擇經營攤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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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通過評選進駐文化市集之攤商,經營期間以一年為一期,採每年換約方式辦理,並禁止轉租或轉讓。攤商如有轉租或轉讓情事,本府得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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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攤商營業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八時,必要時視狀況延長營業時間。各攤位於公告時間設攤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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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攤商及攤位之租金:每月每攤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正,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至管理機關,保證金以新台幣二萬元計,水電獨立設表由攤商支付費用;管理機關僅提供電源及水源,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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