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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羅東文化工場文化市集徵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文發字第1020001802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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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各類藝術創作、創意產品、特色美食等之展售空間,推動本縣文化創意產業,徵求經營或創作具有創意的、設計的及獨特的產品工作者或單位進駐羅東文化工場文化市集展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市集營業項目如下:

㈠在地美食及特色小吃類(不含現場烹煮類)。

㈡花藝類。

㈢鑲嵌玻璃藝術類。

㈣服裝設計及配飾品類。

㈤數位產品類。

㈥陶藝類。

㈦編織類。 

㈧雕刻類。

㈨創意燈飾類。

㈩包裝設計。

(十一)廣告設計。

(十二)傢飾類。

(十三)精工藝術類 。

(十四)其他符合文化市集規定者。

四、申請人徵選資格順序如下:

㈠羅東鎮公所列冊在案之成功街攤販安置對象,且無自有店鋪或在他處設攤者。

㈡設籍本縣之年滿二十歲縣民,或依法設立之本縣團體或社區組織。

五、以安置對象為優先,符合資格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間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㈠身分證明或核准設立團體或社區組織證明影本。

㈡展售項目及特色說明。

㈢經營構想。

㈣工作人力配置。

如有賸餘攤位公告開放符合前點第二款資格者申請。

六、本府接收申請,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徵選工作由本府初審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聘請五至七位評選委員組成評選小組複審,項目包括面談、產品特色及經營構想。

七、複審通過之攤商家數多於所提供攤位時,以抽籤方式定之。抽籤方式以通過徵選進駐之攤商先抽籤排列優先順序後,再依順序抽籤選擇經營攤位位置。

八、凡通過評選進駐文化市集之攤商,經營期間以一年為一期,採每年換約方式辦理,並禁止轉租或轉讓。攤商如有轉租或轉讓情事,本府得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證金。

九、攤商營業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八時,必要時視狀況延長營業時間。各攤位於公告時間設攤營業。

十、攤商及攤位之租金:每月每攤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正,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至管理機關,保證金以新台幣二萬元計,水電獨立設表由攤商支付費用;管理機關僅提供電源及水源,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