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9: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助社會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各項體育競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20212948號
法規體系: 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鼓勵社會各界致力體育訓練,提高本縣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以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 員會比賽之隊職員、選手為補助對象。

三、參加外縣市之體育競賽,以教育主管單位核准有案之各項錦標賽為限,訪問賽或邀請賽不予補助。

體育團隊之成員,應為近二年內本縣全國運動會代表隊成員,或縣體育會全國運動會培訓計畫冊列有案者。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㈠視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人數分別補助之,隊員(選手)按報名人數核實補助,職員視參加競賽規程規定報名職員人數而定,如無規定,以五人為限。

㈡每隊參賽經費補助以三萬元為限,不足經費應由參賽單位自籌。

㈢依參賽項目之不同,每個單項體育團隊當年度補助次數最多以四次為原則。

㈣本府年度計畫內列有特定比賽項目者,參賽補助應於原計畫預算額度內支應,且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㈤補助項目以車資、膳費及住宿費為限,補助基準為:

⒈車資:以自強號火車往返車程為計算標準。

⒉膳費:每人每日二OO元整,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一天。

⒊住宿費:每人每日四OO元整,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同。

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送縣體育會函轉本府核辦。

六、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或個人,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補助款。

七、經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或個人,於競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