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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鼓勵社會各界致力體育訓練,提高本縣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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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委 員會比賽之隊職員、選手為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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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外縣市之體育競賽,以教育主管單位核准有案之各項錦標賽為限,訪問賽或邀請賽不予補助。
體育團隊之成員,應為近二年內本縣全國運動會代表隊成員,或縣體育會全國運動會培訓計畫冊列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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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㈠視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人數分別補助之,隊員(選手)按報名人數核實補助,職員視參加競賽規程規定報名職員人數而定,如無規定,以五人為限。
㈡每隊參賽經費補助以三萬元為限,不足經費應由參賽單位自籌。
㈢依參賽項目之不同,每個單項體育團隊當年度補助次數最多以四次為原則。
㈣本府年度計畫內列有特定比賽項目者,參賽補助應於原計畫預算額度內支應,且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㈤補助項目以車資、膳費及住宿費為限,補助基準為:
⒈車資:以自強號火車往返車程為計算標準。
⒉膳費:每人每日二OO元整,補助日數為比賽日數加一天。
⒊住宿費:每人每日四OO元整,補助日數與比賽日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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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時,應檢附競賽規程及報名表影本送縣體育會函轉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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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府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或個人,因故未與賽者,應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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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補助參加外縣市體育競賽之團隊或個人,於競賽期間,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經查屬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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