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212097B號令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並使本縣民眾妥善處理寵物屍體,防止污染環境衛生,提供動物屍體焚化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 4 條

寵物屍體焚化後,不撿拾骨灰者,按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並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五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二百元。

二、六至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四百元。

三、十一至十五公斤:每隻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四、十六至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五、二十一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六、專用紙棺費:每公斤五元。

撿拾骨灰者,焚化前寵物屍體未達三十公斤每隻二千元;三十公斤以上每隻三千元,並依下列標準收取專用紙棺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十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四十元。

二、十一至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七十元。

三、二十一至三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四十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百元。

設籍非本縣者,依本標準之各項收費三倍計收。

申請人辦畢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由執行機關排定日期處理。

 

 

第 5 條

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