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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40123920B號令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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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並使本縣民眾
妥善處理寵物屍體,防止污染環境衛生,提供動物屍體焚化設
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
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申請辦理寵物屍體焚化者,按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每公
斤收取費用新臺幣六十元,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撿
拾骨灰者,每隻寵物加收個別焚化費新臺幣三千元。
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曾設籍本縣六年以上之非縣民,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減半收取前項規費:
一、寵物已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登記並完成絕育。
二、設籍於本縣五結鄉。
設籍非本縣且無前項情形者,依第一項所定規費三倍計收。
申請人辦畢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機關冰
存,由執行機關排定日期處理。
 
第五條

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
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