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並使本縣民眾妥善處理寵物屍體,防止污染環境衛生,提供動物屍體焚化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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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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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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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寵物屍體焚化後,不撿拾骨灰者,按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並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五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二百元。
二、六至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四百元。
三、十一至十五公斤:每隻新臺幣六百五十元。
四、十六至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八百五十元。
五、二十一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六、專用紙棺費:每公斤五元。
撿拾骨灰者,焚化前寵物屍體未達三十公斤每隻二千元;三十公斤以上每隻三千元,並依下列標準收取專用紙棺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十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四十元。
二、十一至二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七十元。
三、二十一至三十公斤: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四十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百元。
設籍非本縣者,依本標準之各項收費三倍計收。
申請人辦畢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由執行機關排定日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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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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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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