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寵物遺體火化後骨灰灑葬,提供民眾使用植存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辦法所稱植存設施位於本所特定地點,分為合同灑葬區及植存區。 前項植存之骨灰,應再處理後始准拋灑。
申請使用植存設施者,應填妥申請書,向本所提出。
合同灑葬免費;植存費用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使用植存之相關作法,由本所另以公告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