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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寵物骨灰植存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20036167-B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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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寵物遺體火化後骨灰灑葬,提供民眾使用植存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植存設施位於本所特定地點,分為合同灑葬區及植存區。
前項植存之骨灰,應再處理後始准拋灑。

第 4 條

申請使用植存設施者,應填妥申請書,向本所提出。

第 5 條

合同灑葬免費;植存費用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6 條

使用植存之相關作法,由本所另以公告為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