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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研
發,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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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
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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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
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
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
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
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
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
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
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
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
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
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
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
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
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
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
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1)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
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
(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
、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
台、系統、模式等建 立,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
畫範圍。
(2)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
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
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
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
,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
品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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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
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
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最近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最近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
助。
5.最近三年內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
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
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
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之陸
資企業。
7.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位於本縣轄內。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以本公司資格申請。
申請人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同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最多
得申請二次。前次申請案計畫尚未結案再提出申請時,申請
人之自籌款應得以因應其研發團隊人力。
申請人不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解除契約,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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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
加蓋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
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
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
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
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二份
。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
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一份,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
商業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一份。
(四)計畫書:一式五份
(五)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一份,以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數。
(六)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七)切結書一份。
(八)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
免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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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
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二)正式收件日: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
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
起七日內補正完成,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以一次
為限。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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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
訂之。
(二)申請案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
案文件欠缺者,通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
二個月完成審查;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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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
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
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
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申請計畫期程為十個月。期程屆滿前結案報告未完成者
,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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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管考:
(一)計畫簽約:
1.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未能依
限辦理,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
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
助之權利。
2.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人依本要點規
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開立請款領據,送本
府辦理簽約、請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申請研發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撥
付第一期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
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
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經本縣地方型SBIR專
案辦公室審核後,移本府審核通過後再撥付第二期款
項百分之五十。
2.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
孳息,應自本府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有特殊原因,本府有權逕行調
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
(三)計畫管考
1.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計
畫。
2.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
計畫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
發表、展示。
3.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 及
工作紀錄簿(研發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
期末應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草案)、期中報告、簡
報、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結案簡報 (皆含電子檔),
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議中簡報,俟結案
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
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且簽證費
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
落後,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
商中止計畫。
5.廠商因違反相關法令或其他重大情事,有影響本計畫
執行,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本計畫。
6.廠商因糾紛或其他爭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
制執行命令之情事,得停止本計畫簽約或停止撥付補
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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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惟政府
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以無償、不可轉讓使用研究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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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如經查證已
獲政府其他補助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五年內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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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年度計畫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再受理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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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
型SBIR)」,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經費,該部匡列三倍
之協助經費,作為輔導宜蘭縣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
發之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