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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旅商字第1110009111號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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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研
  發,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
  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
    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
    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
    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
    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
    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
     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
     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
     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
     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
     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
     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
     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
     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
     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
     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1)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
      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
      (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
      、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
      台、系統、模式等建 立,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
      畫範圍。
     (2)由一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
       發。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
     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
      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
      ,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
      品或服務。
四、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
    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
    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最近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最近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
     助。
    5.最近三年內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
     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
     情節重大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
     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之陸
     資企業。
    7.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位於本縣轄內。
  (四)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五)以本公司資格申請。
  申請人符合前項各款條件者,同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最多
  得申請二次。前次申請案計畫尚未結案再提出申請時,申請
  人之自籌款應得以因應其研發團隊人力。
  申請人不符合第一項所定條件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
  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解除契約,追繳已撥付之補
  助款。
五、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
  加蓋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
    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
    執照」代替)、工廠登記核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
    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
    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二份
    。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機關准予設立或登
    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
    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各一份,新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
    商業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一份。
  (四)計畫書:一式五份
  (五)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一份,以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數。
  (六)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七)切結書一份。
  (八)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
    免繳)。
六、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
    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
  (二)正式收件日:
    正式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
     與計畫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
     起七日內補正完成,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以一次
     為限。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
    訂之。
  (二)申請案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
    案文件欠缺者,通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
    二個月完成審查;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一)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
    包括人事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
    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
    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申請計畫期程為十個月。期程屆滿前結案報告未完成者
    ,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九、計畫管考:
  (一)計畫簽約:
    1.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未能依
     限辦理,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
     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
     助之權利。
    2.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人依本要點規
     定,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開立請款領據,送本
     府辦理簽約、請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申請研發計畫經審核通過後撥
     付第一期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
     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
     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經本縣地方型SBIR專
     案辦公室審核後,移本府審核通過後再撥付第二期款
     項百分之五十。
    2.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
     孳息,應自本府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有特殊原因,本府有權逕行調
     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
  (三)計畫管考
    1.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計
     畫。
    2.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
     計畫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
     發表、展示。
    3.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 及
     工作紀錄簿(研發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
     期末應提送經費動支會計報告(草案)、期中報告、簡
     報、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結案簡報 (皆含電子檔),
     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議中簡報,俟結案
     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三份、請款領據一
     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且簽證費
     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
     落後,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
     商中止計畫。
    5.廠商因違反相關法令或其他重大情事,有影響本計畫
     執行,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本計畫。
    6.廠商因糾紛或其他爭訟,致使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有強
     制執行命令之情事,得停止本計畫簽約或停止撥付補
     助款。
十、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惟政府
  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以無償、不可轉讓使用研究成
  果。
十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如經查證已
   獲政府其他補助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五年內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之補助。
十二、各年度計畫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再受理收件。
十三、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
   型SBIR)」,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經費,該部匡列三倍
   之協助經費,作為輔導宜蘭縣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
   發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