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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消防人員進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教字第1010004936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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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
    發展,提供公務人員在職進修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
    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經所屬單位主管考量人力運用與業務推展,嚴格
    審核擇優荐送中央警察大學進修。



三、進修人員以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方式,修習與本局業務性
    質或工作內容相關課程或專題研究。
四、荐送全時進修:
(一)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二年制技術系:
   1、二年制技術系荐送報考參加進修人數:以本局公務人員全時進修評
      分標準表(如附件1),評量分數結果至少達七十分(含)以上者
      始得報考,並依錄取成績順序由前二名人員二年期間以「帶職帶薪
      」方式進修。
   2、荐送作業規定:
   (1)基本條件:報考二年制技術系應具備最近五年考績三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
        處者。
   (2)依據本局公務人員全時進修評分標準表,分為共同選項(含考績
        百分之二十五、獎懲百分之十五)占百分之四十;個別選項(職
        務歷練與發展潛能百分之十二、訓練與進修百分之十、工作與服
        務態度百分之八、語言能力百分之五)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占
        百分之十五;綜合考評占百分之十。
   (3)受理申請進修者,由各單位先行初審並請主管於考評分數標準表
        內「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欄評分,逕送人事室審核後,再由教
        育訓練科辦理口試,並依本局公務人員全時進修評分標準表總分
        ,評量分數結果至少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得荐送報考。
        口試委員會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第一消防大隊、第二消
        防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搶救科、災害預防科、火災調
        查科、災害管理科、教育訓練科、人事室等十個單位主管,遴選
        五名擔任口試委員。
   (4)獲荐送參加全時進修人員無故缺考者,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荐送作
        業。 
(二)經各單位同意報考進修並錄取參加全時進修者,其缺額與業務由原
      服務單位自行吸納,不得據以要求增員或遞補。
五、「部分辦公時間」與「全時」參加進修人數,合計不超過本局編制內
    員額之十分之一。
六、報考進修或公假進修者,應提出進修申請(如附件2),由各相關單位
    依報考流程圖(如附件3)辦理審核作業,經荐送報考錄取後,簽請縣
    長核定。















七、經核定進修人員畢(結)業後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履行服務
    義務。
八、消防人員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後,僅取得警正三階以
    上職務任官資格;另遷調部分,由本局配合組織編制、年度預算員額
    、職缺、勤(業)務及人力運用等情形,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
    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與本局陞遷序列等檢討擇優陞任。
九、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依法取得消
    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後,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其回原服
    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十、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