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 發展,提供公務人員在職進修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 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訂定本規定。
|
|
二、本局編制內公務人員經所屬單位主管考量人力運用與業務推展,嚴格 審核擇優荐送中央警察大學進修。
|
|
三、進修人員以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方式,修習與本局業務性 質或工作內容相關課程或專題研究。
|
|
四、荐送全時進修: (一)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二年制技術系: 1、二年制技術系荐送報考參加進修人數:以本局公務人員全時進修評 分標準表(如附件1),評量分數結果至少達七十分(含)以上者 始得報考,並依錄取成績順序由前二名人員二年期間以「帶職帶薪 」方式進修。 2、荐送作業規定: (1)基本條件:報考二年制技術系應具備最近五年考績三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 處者。 (2)依據本局公務人員全時進修評分標準表,分為共同選項(含考績 百分之二十五、獎懲百分之十五)占百分之四十;個別選項(職 務歷練與發展潛能百分之十二、訓練與進修百分之十、工作與服 務態度百分之八、語言能力百分之五)占百分之三十五;口試占 百分之十五;綜合考評占百分之十。 (3)受理申請進修者,由各單位先行初審並請主管於考評分數標準表 內「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欄評分,逕送人事室審核後,再由教 育訓練科辦理口試,並依本局公務人員全時進修評分標準表總分 ,評量分數結果至少達七十分(含)以上者,始得荐送報考。 口試委員會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秘書、第一消防大隊、第二消 防大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搶救科、災害預防科、火災調 查科、災害管理科、教育訓練科、人事室等十個單位主管,遴選 五名擔任口試委員。 (4)獲荐送參加全時進修人員無故缺考者,三年內不得再參加荐送作 業。 (二)經各單位同意報考進修並錄取參加全時進修者,其缺額與業務由原 服務單位自行吸納,不得據以要求增員或遞補。
|
|
五、「部分辦公時間」與「全時」參加進修人數,合計不超過本局編制內 員額之十分之一。
|
|
六、報考進修或公假進修者,應提出進修申請(如附件2),由各相關單位 依報考流程圖(如附件3)辦理審核作業,經荐送報考錄取後,簽請縣 長核定。
|
|
七、經核定進修人員畢(結)業後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履行服務 義務。
|
|
八、消防人員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後,僅取得警正三階以 上職務任官資格;另遷調部分,由本局配合組織編制、年度預算員額 、職缺、勤(業)務及人力運用等情形,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 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與本局陞遷序列等檢討擇優陞任。
|
|
九、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依法取得消 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後,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其回原服 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
|
十、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