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7: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府秘法字第1000178751-B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業務,推行文化及社會教育政策,特設置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館為管理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或縣庫撥充款項。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推廣博物館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五、資產使用費。

六、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捐助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服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事業支出。

二、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推廣博物館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總務支出。

八、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九、償還債務本息。

十、其他有關本館業務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本館得視財務狀況簽奉本府核可,經由預算程序予以繳庫。

第七條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本館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